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检查教学效果与教学质量、取得教学反馈信息和评定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手段和方法。考试工作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教学质量、教风、学风和考风建设。为切实保证教学质量,规范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使考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结合学院实际,根据《浙江海洋大学考试工作管理规定》(浙海大教务〔2021〕42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1章考试组织与领导
第一条全校考试工作由学校党政领导和教务处处长等担任负责人,负责监督、检查;师范学院考试工作由师范学院党委书记与院长担任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师范学院的考试工作,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条师范学院成立考试领导小组,由学院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副院长担副组长,成员由系(教研室)负责人、教务员和学院督导等成员组成。学院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课程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安排。考试监察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学院纪委委员组成。
第三条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公共基础课,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具体的考试日程。其他课程期中、期末考试由师范学院安排,考场与教务处协商确定,师范学院负责院级考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四条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试。课程考试组织实行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学校考风建设,制订课程考核工作的规章制度、教室安排、试卷印刷、落实督导巡视、试卷抽查评审、考试违纪处理等工作;师范学院负责学院考风建设和课程考核的具体实施,包括命题、阅卷、成绩呈报、试卷质量分析和监考人员安排等工作。
第五条考试应注重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可采用多次考核如单元测试、期中考、大作业、小论文等来提高过程考核的权重比例。考核方式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机考、口试、作业、讨论等,也可多种形式结合使用。
第六条各门课程考试出题人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和要求,选择恰当考试方式。考核方式采用闭卷外其它形式的,出题人应填写《浙江海洋大学考核方式申请表》并附上相关的具体考核方案、评分标准等材料(采用开卷、半开卷考核方式的,还需说明可携带的资料),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交教务处,批准后按新的考核方式执行。如长期需要按新考核方式进行的,则应重新修订课程考试大纲。
第七条考试内容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毕业要求”进行命题,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应用知识的能力。命题严谨,题量适中、覆盖面大、语言准确、题意清晰;不出偏题、怪题,减少单纯对知识记忆能力的考核,力求使试题具有良好的区分度。
第八条采用笔试形式考试的课程,须提供A、B两套试卷,其难易度、题型、题量等应相同或相当,试题重复率控制在15%以内,并附有相对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且评分标准科学、合理、规范。
第九条命题应由命题小组完成,不能组成命题小组的,由系(教研室)指定专人完成。系(教研室)、专业负责人、分管教学院长(主任)对试卷质量严格把关。平行班同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应保持一致。
第十条所有课程都要逐步建立和使用试题库,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原则上实施考教分离。同一门课程连续3年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15%。
第十一条试卷格式须遵循统一标准,卷面要求布局合理,各大题、小题要给出明确的分值,留足答题空白。为便于阅卷,试卷卷面内容多页的可设计答题纸,并附带草稿纸。
第十二条考试安排一经公布,不可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有师范学院副院长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再由教务处统一调整。
第三章试卷保密及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命题教师必须在试卷命题、送审、取卷、考前试卷保管、试卷电子稿保存等过程确保试卷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四条命题人应将试卷样稿、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试卷电子稿及《浙江海洋大学考试试卷审批单》《浙江海洋大学师范学院试卷命题质量评价审核表》经系(教研室)、分管教学副院长院长签字审核后,在考试前3周送交师范学院教科办办公室,由教务员统一将试卷样本送交教务处指定地点印制、领取。
第十五条院级考试试卷印制完毕,将试卷移交师范学院教科办,由教科办保管,途中要注意防雨、防火、防盗、防遗失,做到人不离卷。凡出现泄密事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教科办负责在院级考试试卷袋中装一份《浙江海洋大学师范学院学生考试守则》。
第十六条试卷在启用前,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理由开启试卷袋密封包装。如发现试卷封条破损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主考并迅速查明原因。
第十七条移交试卷必须认真清点并履行移交签收手续,交接双方必须各有2人以上。
第十八条试卷签领及回收,须认真清点,并办理交接手续,严防差错。
第十九条任何课程考试试卷(包括补考、重学、重考)至少保存至学生毕业后2年。不得因教师工作调动等个人情况,或部门办公地点变化等导致试卷破损、遗失。教科办须明确试卷保管人、保管地点、并落实保管措施,确保试卷保管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章考务工作
第二十条考试时间安排
(一)根据校历和各年级的教学安排,每学期最后两周为考试周,倒数第二周由学院自行安排考试,最后一周由教务处安排考试;
(二)考试时长一般为120分钟,有特殊时长的应提前向教务处报批和备案;
第二十一条根据教学实际情况,考试可以按自然班安排,也可以按教学班安排。
第二十二条监考、巡考安排
(一)每个考场必须配备主、副监考教师各1人,学生人数大于80人的考场监考教师不得少于3人;
(二)监考教师的安排由学院教科办统一落实。主监考教师一般由任课教师担任;
(三)考教分离课程考试的监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监考教师由学院教科办统一协调安排;
(四)学院全体教师、教辅人员、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等都有监考义务,要服学院安排的监考工作,以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五)学院教科办要在考试前向监考教师发出通知,明确其监考任务。排定的监考人员不得请他人代监考,如确实无法监考,须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后,由学院教科办另行安排人员。代监考人员必须是本院在职在编的教职工,严禁研究生或其他人员参与监考工作。
(六)考教分离课程由学校统一派巡考组检查考试纪律,其他课程由学院教科办安排巡考组检查考试纪律。学院对每周考试课程的巡考情况应及时汇总并报教务处。
第五章阅卷、成绩评定与试卷分析
第二十三条教师应认真组织阅卷,严格执行有关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地反映学生考试的实际情况。凡量大面广的试卷(如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程等),应组织集中评阅,采取统一时间、统一评分标准、流水作业评卷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教师阅卷时,应统一用红色字迹签字笔对学生答题的正误进行标记。正确的打“√”,错误的打“×”,并在错误处下面划横线。采用减分制对试卷上的每一道题作出评分,并在试卷抬头评分处对每一类大题记录正确得分,确保卷面成绩与试卷得分一致。记分要准确、工整。阅卷分数若确有错误需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署修改人姓名。
第二十五条成绩评定
(一)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其中考试课程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或两级制记分;
(二)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应根据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评定(过程考核除结合多种考核形式外,还应体现学生平时到课情况),具体比例根据课程性质确定,经系(教研室)和学院批准后执行,并在开课时告知学生;
(三)综合评定的课程成绩应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其结果呈正态分布。
第二十六条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阅卷评分、成绩录入和提交工作,并将学生成绩单和考试材料纸质稿交学院教科办办公室。教务处将在每学期期初检查各教学单位成绩录入情况。除特殊情况外,逾期不提交成绩、不上交考试材料者,按《浙江海洋大学教学事故及差错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课程成绩录入教务系统后,学生可以进入教务系统查看成绩。如对本人成绩有疑问,可在每学期开学后第1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复核成绩的申请,并填写《浙江海洋大学学生成绩复查申请表》,由学院上报教务处,教务处批准后按有关程序进行复核。
第二十八条上交的课程成绩单不得擅自改动。经复查确有错误者,任课教师应填写《浙江海洋大学成绩修改申请表》,并附学生试卷复印件,经系(教研室)、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更改成绩。
第二十九条试卷评析
(1)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生考试成绩对试卷进行认真分析,针对教与学、命题及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填写《浙江海洋大学试卷分析表》。系(教研室)组要对各门课程的试卷分析结果进行审阅,对存在问题的试卷,要分析问题存在的根源,提出解决方案,并告知相关人员。
(二)所有课程以教学班为单位进行试卷评析。
第六章试卷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开课学院是试卷管理的责任单位,应对试卷进行规范管理和保存。
(一)学生的试卷由学院统一保管,并建立试卷档案;
(二)试卷可以按教学班或行政班装订归档,重修试卷按教学班装订归档,补考试卷按课程装订归档;
(三)试卷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
1.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
2.试卷命题质量评价审核表和试卷审批单;
3.A、B空白卷及标准答案、评分标准;
4.形成性评价记录及构成说明;
5.试卷(按成绩单顺序叠放);
6.浙江海洋大学试卷分析表。
每门课程试卷用统一的试卷封面装订,写明学年、学期、班级、课程名称、任课教师、批改人(签名)等信息。
(四)采用机考、口试、论文等形式进行考试的课程,教师应将考试的具体形式、要求和评分标准形成书面材料,以及学生考试的数据光盘、磁带、论文等考试材料提交学院归档;
(五)除特殊情况外,试卷应在考试结束后1周内归档,不按时归档者,按《浙江海洋大学教学事故及差错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试卷档案至少要保存至学生毕业后2年方能销毁,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应组织专业人员和教学档案管理人员进行鉴定。凡需销毁的试卷档案,须经分管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审核后定期销毁。
第七章考试工作总结
第三十一条学院教科办要及时进行考试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教务处。
第三十二条学院教科办需组织各系室教学管理人员与教师对试卷进行自查与抽查,并对结果进行评价、总结,改进。
附件:
1.浙江海洋大学师范学院监考人员职责
2.浙江海洋大学师范学院考场规则
3.浙江海洋大学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诚信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