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学年鄞州区东钱湖镇中小学教师招聘公告-浙江海洋大学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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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学年鄞州区东钱湖镇中小学教师招聘公告

2021年05月13日 16:26  点击:[]



2021学年鄞州区东钱湖镇中小学教师招聘公告

为推进区域教育人才建设,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教师11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和办法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对象

  1. 2021届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应届毕业生,1991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宁波生源或户籍。其中部属师范院校(6所)及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36所)的2021届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户籍不限;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毕业的国(境)外留学回国(境)人员可等同于2021届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2.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历届毕业生,宁波生源或户籍,1991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三、招聘岗位和条件

  报考人员应具备公告及岗位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素道德。

  (三)具有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书或有效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应届毕业生暂不做要求)。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学习背景。研究生可以本科或研究生阶段所学专业进行报考。

  (五)现在鄞州区教育局(含东钱湖镇)下属中小学校任教的非编在职教师,可按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的任教学科报考对应中小学教师岗位。

  (六)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具体招聘岗位、指标数、及学科专业要求等详见下表:

 注:1.岗位均应按已经明确的专业要求报考;未明确的专业原则上不能报考。如确实相似或相近的专业由考生提供学校盖章的学习课程成绩单,会同区人社局协商确定,研究生可按本科或研究生所学专业进行报考。国(境)外留学人员如专业相近的以主干课程为准。

  2.若报名人员为课程与教学论、学科教学及小学教育专业的应届毕业生,需提供由就读学校出具的相关专业侧重方向证明及大学期间学习成绩单。

  3.招聘计划中所涉及的专业类别,参照教育部202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2014年全国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http://www.cdgdc.edu.cn/xwyyjsjyxx/sy/glmd/264462.shtml

四、招聘步骤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1年5月16日-17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00)。

  2.报名地点:东钱湖成人文化技术学校(鄞州区东钱湖镇紫金北路339号,可乘公交109、189、620、629、665、667、901、903、905、906、909、960、968、981路至东钱湖镇中心小学站或东钱湖菜场站下车 )。

  3.报名要求:报考人员须先从网上下载并填写报名登记表(附件1)并将近期免冠一寸照粘贴在表上。按照报名材料清单(附件2),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求按附件2报名清单顺序装订成册),凭绿码经测温到指定地点现场报名,报名过程中须全程佩戴口罩。

  4.每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1个岗位。

  5.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与招聘岗位指标数之比不足3:1的,则相应核减招聘指标。核减的招聘指标将于2021年5月18日在鄞州教育网(www.nbyzedu.cn)“教师招聘”栏予以公布(下同)。

(二)笔试

  笔试内容为学科专业知识,闭卷,百分制。

  笔试时间:初定于2021年5月22日(具体时间以准考证为准,准考证初定于5月20日下午在鄞州教育网开放打印)。报考人员同时携带准考证、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和2B铅笔、水笔等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笔试成绩于笔试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布,届时报考人员可以登录鄞州教育网查询。

  需进行技能测试的岗位(小学音乐教师岗位),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指标数的4倍确定进入技能测试对象,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无技能测试的岗位(初中语文教师、小学语文教师、小学科学教师岗位),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指标数的4倍确定进入结构化面试对象,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技能测试、结构化面试入围人员名单及时间、地点,于笔试成绩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鄞州教育网公布。

(三)技能测试

  技能测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的专业技能以及与招聘岗位相关的特长,百分制,不足60分者淘汰。报考人员需携带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未准时参加技能测试的视作自动放弃招聘资格,对因放弃或规定时间迟到所产生的名额空缺,不予递补。

  在技能测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50%+技能测试成绩×50%合成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指标数的2倍确定试讲对象,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如遇进入试讲的最后一名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全部进入试讲。

(四)结构化面试

  无技能测试的岗位需进行结构化面试,主要考察报考人员口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分析能力、回答问题准确性和举止仪表等。面试采用百分制,不足60分者淘汰。报考人员需携带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未准时参加结构化面试的视作自动放弃招聘资格,对因放弃或规定时间迟到所产生的名额空缺,不予递补。

  在结构化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50%+结构化面试成绩×50%合成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指标数的2倍确定试讲对象,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如遇进入试讲的最后一名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全部进入试讲。

(五)试讲

  试讲主要考察课堂教学能力及教育教学综合技能等,百分制,不足70分者淘汰。试讲入围人员名单及时间、地点,在技能测试和结构化面试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在鄞州教育网公布。进入试讲人员凭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未准时参加试讲的视作自动放弃招聘资格,对因放弃或规定时间迟到所产生的名额空缺,不予递补。

  有技能测试的岗位,总成绩=笔试成绩×40%+技能测试成绩×30%+试讲成绩×30%;无技能测试的岗位,总成绩=笔试成绩×40%+结构化面试成绩×30%+试讲成绩×30%。在试讲合格人员中,按岗位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指标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如遇总成绩相同,试讲成绩高者为体检对象,若试讲成绩也相同,结构化面试或技能测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若结构化面试或技能测试成绩也相同的,则加试一门公共知识,加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

(六)体检

  所有入围人员均需参加体检。体检工作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体检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结果不合格者淘汰。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七)考察

  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考察工作具体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等公务员录用考察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考察不合格者淘汰。

(八)公示、聘用

  考察合格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则取消相关拟聘用人员聘用资格。

  在区教育局报送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相关部门核准前各环节,若出现招聘岗位名额空缺的,在招聘岗位试讲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拟聘用人员正式报到前,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相关部门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办理录用相关手续。拟聘用人员不能按时取得招聘岗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聘用资格,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

  新聘用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期满经考核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取消聘用资格。2021届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在聘用起两年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届时未取得的解除聘用合同。

  尚未实行户籍综合登记制度的地区,新聘用人员凡属农业家庭户的,必须在试用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间,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未办理的,在试用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满时,解除聘用合同。人员入职时需按相关规定自查并清理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农村宅基地审批、水库移民扶持、房改政策等各项待遇。

五、有关说明和注意事项

  1.户籍以报名第一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不含高校就学落户);生源指高考前户口所在地。

  2.2021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在2021年8月31日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

  3.历届生须在报名第一日前取得学历证书(研究生还须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及教师资格证书或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凭已取得有效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报名的人员须在2021年8月31日前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4.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毕业的国(境)外留学回国(境)人员须于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述招聘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或者认证书的不予录用。上述时间,以学历学位证书或认证书的落款时间为准。

  5.在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21年应届毕业的研究生不得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6.委培生须征得委托培养单位同意,并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方可报考,无法提供证明的一律不得报考,对隐瞒身份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录用资格。

  7.报考人员在招聘程序各环节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处理(附件5)。

六、防疫相关事项

  (一)本次招聘将根据《疫情期间宁波市现场招聘活动防疫指南》和《疫情期间宁波市人事考试防疫指南》要求,结合本地疫情防控需要采取相关防控措施。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视为缺考。

  (二)考生应在考试前14天申领“健康码”或“甬行码”(甬行证)。“健康码”或“甬行码”为绿码且健康状况良好,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的考生方可参加考试。等候期间,每位考生须保持间隔为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三)考生应自备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并全程佩戴口罩。在核对身份证件材料时,考生应摘下口罩,并尽量缩短时间,以便工作人员确认是否为考生本人。

  (四)仍处在隔离治疗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集中隔离期未满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健康码”或“甬行码”非绿码的考生,以及考试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需提供相关健康证明但无法提供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五)最近有国(境)外旅居史的考生参加考试,须提前向招聘单位提供国内第一入境地签发的“解除隔离医学观察通知书”,以及核酸和血清IgM抗体检测均呈阴性的证明材料;既往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参加考试,除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材料外,还须出具肺部影像学检查无异常的证明(具体以考试前当地最新疫情防控政策为准)。

  (六)考生应当服从配合疫情防控要求和考试现场组织工作。“健康码”或“甬行码”非绿码或出现可疑症状的考生,应在当地疾控机构指导下按规定处置。对连续3次体温测量超过37.3℃的考生,应听从工作人员安排迅速转移到临时隔离区域,并做好个人防护,专车送至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医。

  (七)考生应当如实填写《考生健康申报表》,在考试入场前交给考务人员,并履行个人健康证明义务及防疫相关要求事项。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疫、询问、查询、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相应资格,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考生应当切实增强疫情防控意识,做好个人防护工作。考试前应避免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主动减少外出和不必要的聚集、人员接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戴口罩,加强途中防护,尽量与他人保持合理间距,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并及时进行手部清洁消毒。外省考生可依据自身情况提前来宁波做好准备。

  

咨询电话:0574—89189435,88327205,89189436

  监督电话:0574—89293400

附件1              

2021学鄞州区东钱湖镇中小学教师招聘报名登记表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



















政治

面貌  


高考前生源地


户籍

所在地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本人

学习

经历

学段

就学时间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是否

师范类

学位

高中



大专





本科






研究生





教师资格 证书

资格类别:

任教学科:

奖惩情况


本人  

工作

经历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应聘  岗位


本人自愿报名本次教师招聘考试,在此郑重承诺:
1.诚信报名,真实、准确地填写报名信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信息不准确,材料不真实,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负。
2.诚信考试,自觉遵守有关纪律规定。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初审

(签名)


复审

(签名)


注:此表可从网上下载,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携带此表到报名地点报名(本表须打印在一页内)


附件2:            

报名材料清单

1. 报名登记表(须粘贴期免冠一寸照);

2. 本人有效期内第二代身份证

3.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按生源地报名的考生提供高前的家庭户口簿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4. 学生证(仅应届生提供);

5.就业推荐表(仅应届生提供),海外留学人员需提供境外学校学籍证明;

6.学历毕业证书(非应届生提供);

7.学位证书(非应届生提供),留学人员提供毕业证书和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8.教师资格证书或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非应届生提供);

9.工作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现在鄞州区教育局或东钱湖镇下属中小学校任教的非编在职教师,且按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的任教学科报考对应招聘岗位的报考人员提供)。工作证明由任教单位出具。社保缴纳证明可从支付宝--社保--“社保证明打印”中打印“个人参保证明”,社保需从2020年9月起至今连续缴纳;

10.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本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11.健康申报表(若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提供本人及代办人的健康申报表)。



附件3



工作证明



同志于 月至 月在 (单位)从事 学科教学工作。


特此证明!



任教单位(公章      


                                         











附件4

考生健康申报表


1、姓名:  身份证号码:

2、性别:  □男     □女

3、报考岗位:

4、近14天内居住地址: ①

                      ②

                      ③

5、目前健康码状态:        £绿码     £黄码    □红码

6、近14天内是否曾有发热、咳嗽等身体不适症状:  □是   □否

7、近14天内曾去过医院就诊:

□是(如是,诊断疾病:    □否

8、宁波考生:是否去过宁波外其他地区:     □是   □否

  如是,请填写具体地区:

 乘坐交通工具返甬:

□ 火车  □ 飞机   □大巴车    □自驾   □ 其他  

非宁波考生:抵甬方式:

□ 火车  □ 飞机   □大巴车    □自驾   □ 其他  

乘坐时间: ;车次/航班号

座位号:

9、近14天内是否有以下情况:

9.1  健康码不全是绿码:                □是   □否

9.2  国内高、中风险地区旅居史:        □是   □否

9.3  境外旅居史:                      □是   □否

9.4  与境外返甬人员有过接触史:        □是   □否

9.5  香港、澳门旅居史:                □是   □否

9.6  与新冠肺炎相关人员(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过接触史:                           □是   □否

9.7  最近是否做过核酸检测              □是   □否

    如做过检测,结果为:              □阴性 □阳性

既往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     □是   □否


手机号:                     申报人(签字):  


申报日期:          

注:1.国内高、中风险地区实行动态调整,具体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通知为准;2.申报人员请如实填报以上内容,如有隐瞒或虚假填报,将依法追究责任。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35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17年9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5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7年10月9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擅自组织公开招聘的;

  (二)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招聘公告的;

  (四)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件、招聘人数、考试考察方式等的;

  (五)未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体检的;

  (七)未按规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的;

  (八)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

(一)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二)擅自为应聘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三)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招聘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聘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考试试题、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考试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四)监管不严,导致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招聘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应聘人员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招聘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部门。

  第十九条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聘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对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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