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洋大学师范学院本科专业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实施细则-浙江海洋大学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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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大学师范学院本科专业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实施细则

2025年07月02日 15:36 王潇音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院师范专业内涵建设,进一步规范课程目标达成度的评价程序与方法。根据《浙江海洋大学关于进一步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浙江海洋大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与认证持续改进工作实施办法》浙海大教务〔2023〕123 号文件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评价的目的与依据

第二条课程是组织实施教学、实现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的基本单元。课程目标的评价是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数据来源。通过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强化课程对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的支撑,及时发现问题与不足,为专业课程体系优化、课程教学的持续改进提供依据,促进课程教学质量不断提升。

第三条课程目标的合理性评价应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和《关于全面修订本科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依据校内外专家、用人单位、毕业生、在校生、专业教师等利益相关方对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论证意见,以及近四年的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评价主要根据课程教学大纲,依据学生在教学大纲规定的各个考核环节的表现和成果(如试卷分值以及课堂活动、实验报告、作业、平时测验成绩等)进行评价。

第三章 评价周期

第四条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一般在学期课程考核结束后进行,至新学期开学后四周内结束。

第四章 评价内容与方法

第五条课程目标的合理性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课程支撑的指标点是否合理;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指标点的对应关系是否明确,课程目标的内涵表达是否清晰、可衡量,是否准确表达出学生通过课程学习所获得的能力,是否对课程教学与考核具有明确的导向作用。

第六条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课程评价内容是否针对课程目标设计,能否落实相关毕业要求的支撑任务;评分标准是否针对课程目标建立并有明确的等级,评分标准的表述是否客观可衡量,及格标准能否体现课程目标达成的底线;考核方式是否能够实现课程目标的达成评价,并覆盖全体学生,具有可操作性;评价方法是否客观有效,定量评价的数据来源是否合理,是否针对课程目标采集考核数据,定性评价的评价标准是否客观、明确。

第七条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一般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定量评价即依据各类课程考核(作业、测验、实验、 考试等)评价数据,通过一定的计算方式客观评价课程目标有效达成度;定性评价即基于学生的各类学习表现,通过定性描述的方式来进行评价,特别是对非技术类目标的评价多采用定性评价的方式。

1.定量评价

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每门课程应有1个教学总目标、3-5个分目标,原则上每个分目标对应一个毕业要求二级指标点。每门课程应对每一个分目标进行达成度计算。每门课程的某一分目标的达成度等于该分目标所有对应的教学活动或环节(如随堂测验、课程论文、分组讨论、中期测验、期未考试等)的所有学生考核成绩的实际得分平均值除以该分目标对应的所有教学活动或环节考核的理论分值,一般保留2位小数。某一分目标达成度等于该生该分目标所有对应的教学活动或环节的考核成绩实际得分除以该生该分目标对应的所有教学活动或环节考核的理论分值,一般保留2位小数。课程教学总目标达成情况数值取各分目标达成情况的最低值。

2.定性评价

定性评价以问卷调查或者座谈的形式进行,针对每门课程的教学分目标直接设计问题,以匿名方式要求学生明确给出课程分目标达成程情况的选择,选项可以是百分制,也可以采用五级制。定性评价分目标的达成情况计算类似于定量评价,但一般只统计全班分目标达成情况,不需要计算个体分目标达成情况。

第五章 评价流程

第八条学院成立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本办法。该工作小组由学院党委领导,书记与院长任组长,由教学院长任副组长,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为主体,其他成员包括教科办主任、教学督导、系主任、专业负责人以及若干专业骨干教师等。



上一条:浙江海洋大学师范学院本科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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