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家长和同学:
你们好!
让孩子健康成长,是每位家长最大的心愿,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为了统筹推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努力提高广大参保学生的待遇水平,减轻家庭医疗负担,舟山市人民政府制订出台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舟山市教育局出台的《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配套的风险保障及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现就学生保险政策的主要内容及理赔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学生个人缴纳230元/年,政府补助310元/年。
二、享受待遇
1.参保学生的医保年度为当学年度,即参保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2.住院医疗:参保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住院报销待遇享受不分医院等级和市内外定点,发生的符合医保报销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100元以上部分报销100%。参保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次持续超过90天的,以90天为一次结算期。
3.普通门诊:参保学生普通门诊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医保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首次参保的报销10%,连续参保的报销20%。其中在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35%。普通门诊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10%。
4.疾病身故:被保险人自投保90日后因疾病死亡(及时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最高补助1万元。
5.意外伤害门诊:参加学生在参保期间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医保报销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50元以上部分报销100%,最高报销限额为11000元,超过此限额外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普通门诊支付比例报销。
6.意外伤害身故:参保学生在参保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最高补助5万元。
7.意外伤害残疾:参保学生在参保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的,按残疾程度补助残疾保障金,最高补助限额为5万元,补助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银发【1998】322号)规定。
注:意外伤害身故和意外伤害残疾保障金之和在同一医保年度内基金最高补助金额为5万元。
8.特殊病种门诊费用
参保学生特殊病种确诊后,按规定向社保中心办理确认手续,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特殊病种门诊支付规定的相关门诊医疗费用报销100%。
9.医疗保障基金最高支付标准
在同一医保年度内,参保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意外伤害残疾及意外伤害身故的报销之和最高限额29.9万元。
三、就医办法
参保学生凭市民卡作为就医和报销结报医疗费用的凭证(参保学生的市民卡由当地社保统一发放)。市民卡如有遗失,参保学生可到舟山市市民卡工商银行合作网点和市审批办证服务市民卡窗口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市民卡服务热线:2118888。
四、结算办法
1、参保学生在定点医疗单位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应首先使用市民卡直接刷卡进行结算(意外伤害门诊除外)。
2、刷卡结算完毕后,本人凭《病历卡》、住院(意外伤害门诊)原始发票及医疗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相关检查报告单以及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本人银行卡复印件2张等材料到校学生资助中心(地点:学校东校区教学楼一区204室;时间:每周三下午15点到16点,其它时间不予受理)办理结算剩余部分保险理赔手续。
3、如遇不能刷卡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病愈后,本人凭《病历卡》、住院(门诊)原始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相关检查报告单以及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本人银行卡复印件2张等材料到校学生资助中心(地点时间同上)办理相关保险理赔手续。
五、其他
1.在医保年度内医保待遇如有调整的,此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调整的待遇享受。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与费用支付标准,均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3.如果想更详细地了解医疗保障政策及理赔服务,欢迎拨打2037229、2035653、2040573进行咨询。
二0一 二 年九 月
祝同学们身体健康!学习顺利!万事如意!
参保学生名单电子版
点击浏览该文件